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院政发〔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4-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衡水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 号)、《河北省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冀科政〔2013〕1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有技术、论文、著作、软件著作、成果鉴定、结题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动植物新品种等。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共同实施转化。

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财务、法务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担任,成员为校企合作中心、科研处、财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计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与校企合作中心合署办公,校企合作中心主任兼任转化办主任。

第三章 成果归属

第六条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科研管理部门与所有承担各类科技项目的个人签订知识产权保证书,确保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

第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学校要求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协议定价、确定挂牌或拍卖底价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协议定价必须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转化办提出。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并根据需要报请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签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条款并约定科技成果的许可费。

第十五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技术合同按照《衡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院政发〔2018]28号)规定的程序审批,并报校企合作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 )应协助转化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成人团队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奖励资金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转让审批意见;

(四)转让协议(草案);

(五)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六)资产评估报告(可先预评估);

(七)受让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转化办对技术转让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转让方式、预评估结果、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提出建议方案,按分级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经审批确认转让方式为公开挂牌转让的,完成人及相关部门应配合转化办向产权交易所办理挂牌转让手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让申请书》;

(二)同意科技成果转让的证明文件(批复或决议);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四)科技成果评估报告;

(五)转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六)对转让标的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科技成果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九)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挂牌转让项目介绍;

(十一)向交易机构申请挂牌转让请示;

(十二)完成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说明;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应协助转化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成人团队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投资和奖励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草案;

(五)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六)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可先预评估);

(七)投资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新设时);

(八)拟设公司的章程和公司名称预核通知书(新设时);

(九)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评估报告(增资入股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需要提交领导小组或学校审批的项目,由转化办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评估结果、作价金额、奖励方案、持股单位等提出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或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决议文件,学校将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划转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股东身份与投资合作方签订相关协议和章程,承担权责义务,并完成科技成果出资到位等具体工作。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事项完结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须将全体完成人签字确认的股权分配结果报转化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投资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科技开发合作过程中涉及开发的科技成果参与后期利润分成、销售提成等情况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处理,相关部门和技术团队负责人应报转化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价投资事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的,由转化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由学校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批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对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中应约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式及相关费用等。

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于学校的权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运行和管理。

净收入是指许可、转让科技成果收入扣除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净收入=收益总额-第三方服务费-税费。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者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时,净收入的90%奖励完成人团队,5%由学校统筹, 5%由完成人团队所在单位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在100万以上时,超过100万部分的净收入的80%奖励完成人团队, 10%由学校统筹, 10%由完成人团队所在单位统筹。科技成果在衡水市范围内转化的不受以上限制,净收入的95%归成果完成人(团队),5%由完成人团队所在单位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作价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时,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90%奖励完成人团队, 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 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作价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时,超过100万部分的80%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奖励完成人团队, 10%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 10%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科技成果在衡水市范围内转化的不受以上限制,95%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奖励完成人团队,5%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学校和各单位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

(三)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登记制度。各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学校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及服务。设立专利基金,对专利申请、维护等进行支持。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对院系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体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违反本办法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衡水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办字〔2021〕18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院政发〔2023〕6号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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