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院政发(2018)72号

发布时间:2018-10-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 36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冀科高函〔2016〕41 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的 通知》(冀教就业〔2018〕11 号)要求,全面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提高 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活动接受衡水学院创业孵化园(众创 空间)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学院聘任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选聘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奉献时间、精力、智慧 和经验,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 业提供公益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 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主动配 合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衡水学院组织的创业教育活动;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

(六)同等条件下,校友优先选聘。

第五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身份之一:

(一)具有较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投资家或其他创业成 功人士;

(二)具有高校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培训师、会计师、 审计师、律师等与创业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创业指导经历的相关人员;

(三)在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中工作 5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

(四)在企业管理、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创业研究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等院校教师;

(五)熟悉工商、税务、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事务的专业人员;

(六)在大学生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选聘

第六条 导师推荐。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创新创业就业指导与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导师的遴选和创业导师库的建设工 作。创业导师库由理论教育型、技术专家型、政策咨询型、实务指导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总数不少于 20 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创新创业就业指导与教育中心根据创业导师选聘条 件推荐创业导师人选,填写《衡水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登记表》(见附件)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导师聘任。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的创业导师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考察后,报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审批,最终确定创业导师人选。创业导师由衡水学院以学校名义统一颁发“衡水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 3 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 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接受学校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者;

(二)以衡水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 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有损害学校形象活动者;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 出者。

第四章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第九条 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理论或创业实践方面的课程教学、主题讲座、专项报告、专题沙龙或论坛;

(二)面向大学生提供工商、税务、财务、金融、法律、科 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事务性培训和创业思维、项目规 划、团队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控、技术理论等方面的实务性 培训;

(三)面向大学生创客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项目评估、 融资对接、技术理论支持、创业手续办理以及企业经营运作等指导、服务,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四)为校内具有教师身份的创业导师提供到企业实践锻炼 的机会;

(五)及时与大学生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

(六)保守大学生创业项目商业机密。

第十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创业导师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评估)、 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新创业项目或入驻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新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新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 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新创业相关 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 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大学生的经营 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三)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成对子, 开展“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创新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入驻项目有权选择创业导师,创业导师也有权选择入驻项目。双方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作协议后,创业导师开始工作。

(四)氛围营造。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创业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共同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服务绩效档案。

(一)建立导师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衡水学院创业孵化园(众 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记载每个创业导师开展每次创业指导 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入驻项目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建立创业 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档案,为导师续聘及考评提供依据。

(二)创业导师指导创业项目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 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创业导师 帮扶档案,并作为导师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衡水学院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创业导师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反馈情况进行 评定,对在创新创业指导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 导师授予“衡水学院优秀创业导师”称号。优秀创业导师比例不 高于创业团队人数的 30%。

第十三条 根据创业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创业导师及导师指导的入驻项目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校园 招聘活动,帮助入驻项目选聘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入驻项目, 可授予“衡水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第十五条 补贴办法。

(一)被聘任的创业导师,根据需要参加衡水学院创业孵化 园(众创空间)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创业孵化园(众创 空间)管理办公室按照专家咨询费、诊断费的形式给予创业导师 每次每人 500 元补贴。

(二)对于与入驻项目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导师费用由入驻项目支付,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按 照入驻项目支付给导师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0 元。同一入驻项目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名导师补贴,累计可申请 3 名。

第十六条 补贴申请。

(一)参加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 活动的创业导师,由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按照专 项活动劳务费申请补贴。

(二)与入驻项目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由入驻 项目提出申请,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办公室初审,提交 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入驻项目需提交 以下材料:

1.入驻项目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协议 中应明确聘请导师的工作方向与目标;

2.创业导师为入驻项目进行咨询服务的成果证明(不涉及企 业秘密部分);

3.入驻项目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总结,总结中应体现创业导师 的工作情况及是否达成聘请导师的目标。

4.入驻项目向导师支付费用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业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创业大学生决策运行、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创业大学生所作出的商业 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

第十八条 创业导师对其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衡水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创新创业就业指导与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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