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院政发〔2019〕18 号

发布时间:2019-04-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加大对入园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设立衡水学院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为规范创新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基金是我校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和支持在校师生依托专业技能和自 身特长开展创新创业,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为初创期、早中期入园项目和 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支持的非盈利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按照《衡水学院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办 法(试行(院政发〔2018〕65 号)要求,创业孵化园(众创

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基金的监管,以及入驻项目使 用创新创业基金的审议。

第四条 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经费使用以及创新创业 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创新创业项目基金使用申请,组织入驻项目基金申请的评审以及对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向管委会做创新创业基金的使 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学校审计处与财务处的审查监督。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七条 基金来源为政府财政专项支持、学校专项拨款、 师生自筹、社会捐助、社会融资、创业项目缴纳或捐赠、学校

应得收益等。

第八条 政府财政专项支持、社会捐助、社会融资的使用, 应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个人或团体捐助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有创新创业基金冠名权。

第九条 创新创业基金的使用

1. 创新创业基金主要面向衡水学院创业孵化园(众创空间) 入驻项目。

2. 与我校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 成果转化、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 技咨询、生活服务类项目等、知识应用以及形成的专利或自主 知识产权等资金支持。

3. 创新创业基金按一定比例或相关协议安排管理费用,用 于入驻项目的前期运行费用以及创业孵化园的项目运营、政府 各级项目配套支持、政策争取、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管理服 务方面的支出。

4. 用于在校师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创新创业培训、科研和竞赛活动开展、创业政策宣传等。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创新创业基金应根据需要,创业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评审后进行拨付。申请对象须为创业项目负责人,基 本条件如下:

1. 思想政治素质较强,学习良好,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 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 教职工必须能够正常完成本职工作或教学,学生应当能 够正常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 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5. 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受处分记录。

6.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项目负责人为在校生的,应有本校教职工做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经费一般分为 5000 10000 元、20000 元三个等级。原则上每个创业项目可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基金资金支持主要采取无偿补贴、无 息贷款投入和股权投入三种方式进行。

无偿补贴是指创新创业基金无偿将资金划拨给入驻项目, 但仅限于科研仪器和办公设备采购,并且在创业项目退出时须将科研仪器和办公设备交回创业孵化园。无偿补贴一般分为5000 元、10000 元两个经费等级。

无息贷款,是指创新创业基金以无息贷款方式支持创业项 目,创业项目进入成果收益期后(原则上为 1 ,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

股权投入,是指创新创业基金以入股方式投入创业项目, 按照创业项目启动规模确定股权比例,创新创业基金按照股权 比例分享收益或承担损失。

第五章 基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基金的申请

1. 申请时间为项目入驻后或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周五前。

2. 申请创新创业基金需填写《衡水学院创新创业基金申请 表》。

3. 申请者对申请项目要经过严格的市场调研,提供相应的 分析报告。申请创新创业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相 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基金的审批

1. 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创新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书面 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创新创业基金的支持形式 与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确定。

2.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创业基金 支持项目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

3. 管委会审议结果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进行公示。

4. 公示期满,签订创新创业基金使用协议,发放创新创业 基金。

第六章 基金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财务处开设创新创业基金专门账户,对创新 创业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基金支持资金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 进度情况分期逐次发放。

第十七条 接受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开立专门账户,创新创业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账户下进行,同时接受管委 会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安排专家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约进行的创新创业项目, 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 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    以股权投入方式支持的入驻项目,必须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业务经营。创新创业基金按照所占股权比例 自创业项目进入收益期后开始取得利益分成,自创新创业基金 投入该项目三年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以采取股权回购等方式脱 离创新创业基金。创新创业基金按照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 并以其入股的资金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项目因亏损或不可 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破产或灭失,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清算结果返还或核销创新创业基金,并向管委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申请人需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 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运转不良导致终止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新创 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要由项目负责人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运转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管委会办公室意见方可执行,如有未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的 重大决策导致项目发生重要变故的,管委会办公室有权单方面 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衡水学院创业 孵化园(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院政发〔2019〕18号 衡水学院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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