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校产教融合进程,加强校企合作(包括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推动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立足地方,不断提高与行业企业合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找准学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建立与企业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形成多元化办学及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的全方位融合,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衡水学院产教融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校企合作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创新创业就业指导教育中心、各二级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任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中心。校企合作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校企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章 合作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专业对口、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校企合作类型主要包括:教学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就业基地、“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合作研发、共建实验室、共建分析测试中心、共建产品设计中心、合作办学等。
第八条 达成校企合作共识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不得以二级单位的名义签署校企合作协议。
第九条 相关单位的各类校企合作活动和合作项目,应当及时到校企合作中心报备,并提供相应的项目材料、新闻报道、文件数据等相关资料。每年年底将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相应材料按照要求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校企合作中心应当及时汇总通报校企合作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制度保障。学校有关校企合作工作检查、督导、评估、奖惩等各项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1.经费来源。学校年度预算划拨,合作企业单位赞助,合作项目管理费用,科技成果转化分成。
2.经费使用。专项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校企合作调研、校企合作运行、校企合作奖励等。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中心负责对相关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2.校企合作协议数量与质量。
3.校企合作工作总体完成情况。
4.校企合作重要活动情况。
5.校企合作工作报备情况。
6.校企合作文件资料完备情况。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按照《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计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按照校企合作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校企合作中心复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表彰校企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和校企合作优秀工作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衡水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分值 |
1 |
年度工作计划 |
5分 |
2 |
年度工作总结 |
5分 |
3 |
校企合作单位数量 |
1分/个(最高30分) |
4 |
开展合作活动数量 |
2分/个(最高30分) |
5 |
相关数据资料报备及时性和准确性 |
10分 |
6 |
横向课题或合作项目立项数量 |
2分/个 |
7 |
横向课题或合作项目到账经费 |
1分/万元 |
8 |
科技成果转化 |
5分/项 |
9 |
科技成果转化直接收入 |
1分/万元 |
10 |
共建教学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就业基地数量 |
5分/个(最高30分) |
11 |
牵头共建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数量 |
市级10分/个,省级30分/个,国家级50分/个 |
12 |
合作协议规范性 |
5分 |
13 |
校企合作相关新闻报道 |
市级1分/个,省级2分/个,国家级5分/个 |
14 |
合作单位意见反馈 |
1分/每单位(最高20分) |
院政发〔2020〕97号 衡水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doc